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沈阳市“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对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等行动计划财政资金补助方式的补充通知》(沈发改发〔2021〕30号)和《沈阳市“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对“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建后管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实施计划和市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第六条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县完成的实施主体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程序性复核,(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二条“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先建后补,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拨付补助资金,1.对于项目建设进度按市实施方案全部完成且自筹资金按省实施计划全部实际到位的项目,按照省实施计划批复的年度补助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2.对于项目建设进度按市实施方案分年度完成50%以上且自筹资金按省实施计划分年度实际到位超过50%以上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验收(复核)2022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第十五条示范县实施主体项目年度验收、复核通过后,由示范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级实施主体,第六章建后管理第二十条示范县和市级龙头骨干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建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