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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4-22
吉人社规〔202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1日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化学、医药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五条全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六)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在化学、医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化学、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化学、医药工作技术人才取得的化学、医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在化学、医药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化学、医药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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