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六条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评委会议事规则、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文件,第八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第十五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批准公布,专家评审组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银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第三十五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