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二、推荐条件申报企业参照《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程序如下:1.申报单位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数据报送入口,2.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2022年有效期满的省示范平台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2),2.各市、县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示范平台推荐工作,认真审核推荐单位申请材料,其中:网上申报平台开放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申报单位申请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11月8日,各市经信局审核上报、上传推荐文件扫描件及《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3)的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电子版发至邮箱,附件:1.省示范平台推荐名额分配表2.省示范平台2022年有效期满名单3.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年10月13日附件1省示范平台推荐名额分配表序号市推荐名额1合肥市162淮北市23亳州市64宿州市35蚌埠市46阜阳市77淮南市38滁州市59六安市510马鞍山市411芜湖市612宣城市(含广德市1个)413铜陵市314池州市315安庆市(含宿松县1个)616黄山市3总计80附件2省示范平台2022年有效期满名单序号市服务机构到期时间1合肥市安徽恒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2.12.312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12.313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2.12.314安徽三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1.65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2023.1.66合肥昊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1.67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1.68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1.69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1.610安徽伯乐商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3.1.611安徽槐林渔网商会2023.1.612淮北市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2023.1.613淮北工科检测检验有限公司2023.1.614安徽省宝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1.615亳州市亳州市谯城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2.12.3116安徽药博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3.1.617蒙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18亳州同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3.1.619宿州市宿州青网科技园有限公司2023.1.620蚌埠市蚌埠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2023.1.621蚌埠汇能小微企业创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1.622阜阳市界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2022.12.3123阜阳青网科技园有限公司2023.1.624安徽祥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3.1.625淮南市安徽帝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2023.1.626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23.1.627滁州恩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1.628六安市舒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29霍邱县红顺创业辅导中心2023.1.630马鞍山市安徽皖工工程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12.3131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32和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33安徽科达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1.634马鞍山安质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3.1.635芜湖市安徽凯密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12.3136芜湖赛宝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3.1.637无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38南陵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2023.1.639安徽誉特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2023.1.640宣城市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2.12.3141宣城市卫生洁具行业商会2023.1.642铜陵市铜陵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43安徽铜草花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1.644铜陵三十九度创客公园管理有限公司2023.1.645池州市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1.646安徽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1.647石台县蓝天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3.1.648安庆市安徽省包装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3.1.649安徽加宝实业股份公司2023.1.650太湖县德勤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3.1.651安庆市华夏职业卫生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23.1.652黄山市歙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2022.12.3153黄山市时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12.3154歙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3.1.655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2023.1.6附件3推荐省示范平台汇总表市经信局:序号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功能类别(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