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拟订本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地方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第十三条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储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核定,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五章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责成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