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原《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规发〔2020〕11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一、第二章第五条“(一)具有创新需求,在市本级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二、第二章第六条“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调整为“创新券接收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三、第二章第七条“(二)技术开发,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调整为“(二)技术开发,与创新载体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