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4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二)设立的研发机构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为省级研发机构,第九条申请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二)设立的研发机构未达到省级、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条件,企业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第十一条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标准:(一)研发经费增量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二)研发经费增量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管理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受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