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国家科研项目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4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国家科研项目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承担并在省内实施的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研项目,第四条对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提出资金配套申请,省科技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审核后,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立项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配套资金,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研项目要求报送的各种进展情况、中期检查材料、科技报告和验收总结报告等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第七条对于未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国家科研项目,立项项目按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或省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