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瓦窑镇大周庄村、大周庄村马场一组、马场二组、吕庄村、吕庄村四组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1.拟征收瓦窑镇大周庄村集体所有土地3.0283公顷(45.4245亩),2.拟征收瓦窑镇大周庄村马场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5.362公顷(230.43亩),3.拟征收瓦窑镇大周庄村马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9.5905公顷(143.8575亩),4.拟征收瓦窑镇吕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5635公顷(8.4525亩),5.拟征收瓦窑镇吕庄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567公顷(2.3505亩),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5日)提出,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新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