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池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纳入的,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第八条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九条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上报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条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