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1〕55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闽工信函中小〔2021〕266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信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审核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了2021年度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78个平台“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二、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8年认定或通过复核但未在此通知名单内的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各地工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要加强示范平台管理,指导示范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助力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等方面发挥好服务支撑作用,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本地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按照闽工信法规〔2021〕55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四、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各地工信部门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测评,测评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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