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我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下称“社会科技奖”),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设奖承办机构,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社会科技奖励应奖励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发现,二、设立和运行任何个人或组织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须遵循《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规定及以下要求:(一)社会科技奖励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三、监管和指导(一)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给予业务监督和指导,(二)市科技部门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三)市科技部门鼓励社会力量设奖者对拟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遴选,有意向设立我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机构填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承办机构信息表》,附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承办机构信息表.doc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成果科陈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