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24〕4号)精神,结合县、乡镇犬只饲养、交通条件等情况,以便民为原则,优先以动物诊疗机构为依托,并由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实施,免疫注射后,不得随意丢弃,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将犬只免疫信息报送辖区畜牧兽医机构,自觉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一经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定期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并凭免疫证明及时到县人民政府犬只登记管理部门(城管局)申请登记,附件:宁化县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名单(第一批)宁化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