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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补贴条件的公告

镇海区人民政府 | 2024-06-07
现特对《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22〕108号)中的有关奖补项目的补贴条件进行如下修订:删除“1、在镇海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内设立企业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服务机构,自持自用办公场地300平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机构年度主体税种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在镇海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内设立企业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或服务机构年度主体税种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删除“第八条服务机构贡献奖励,对新落户且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100%;落户满三年后,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现有服务机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70%,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现有服务机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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