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特对《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22〕108号)中的有关奖补项目的补贴条件进行如下修订:删除“1、在镇海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内设立企业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服务机构,自持自用办公场地300平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机构年度主体税种达到100万元及以上,2、在镇海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内设立企业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或服务机构年度主体税种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删除“第八条服务机构贡献奖励,对新落户且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100%;落户满三年后,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现有服务机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70%,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现有服务机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综合贡献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