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下同)〕(二)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二、加强涉农项目支持(五)鼓励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或与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合作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等项目列入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规划,〔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六)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各区(市、县)政府〕(七)对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十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区(市、县)确保本地区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5%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各区(市、县)政府〕(十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各区(市、县)政府〕(十六)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正常经营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支持对象,各区(市、县)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