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第二十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三十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第三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第四十条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