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茂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拟征收位于茂县凤仪镇甘青村清土湾组的集体土地(详见附图),二、拟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茂县凤仪镇甘青村清土湾组集体土地共计0.4655公顷,(详见附表)三、征地补偿标准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征地补偿按照阿坝州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75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五、其他事项1.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若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3.土地征收部门:茂县自然资源局,公告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附件:1.茂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2.茂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图茂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