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基金项目,可申请作为省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第十五条申报人即为省自然基金项目负责人,第二十条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附件:1.省自然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2.省自然基金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流程附件下载:1.省自然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docx2.省自然基金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流程.docx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条联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第八条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第九条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第二十条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第二十五条联合基金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结题验收等按照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