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规范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补偿,代为补偿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时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其他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如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设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四)审定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申请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决策委员会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运营管理,第三章扶持方向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一)支持合作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对企业开展融资,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银行、保险等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阳江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十三条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当用于本企业或主要关联方技术研发,由资金管理人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三)合作机构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存在不能正常还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