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各企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纠正投资审计中“以审代结”等问题〉的通知》(湘委审办发〔2023〕20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以及《湘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23〕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政办发〔2021〕5号)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如下: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合同及项目进度,市财政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依法依规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评审,主要审查结算及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情况,同步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剩余资金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结算评审结果进行清算,预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满后,再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