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了《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数据管理局管理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第三条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福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二)由省数据管理局统一负责采购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购买服务支出(含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政务云平台购买服务费),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按照当年数字福建专项资金规模,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对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