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二次修订)》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发展,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下简称“街道产业园”),能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须具备下列条件:1.街道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2.入驻街道产业园园区年营业总收不少于200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须具备下列条件:1.街道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2.入驻街道产业园园区年营业总收不少于50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5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三章认定验收程序第七条市人社局东区分局负责街道产业园认定验收申请的受理工作,园区运营机构按时向市人社局东区分局递交申报材料,申请认定街道产业园,并授予“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xxx园区”牌匾,第十条申请认定验收的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书,(五)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