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二次修订)政策解读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下简称“街道产业园”),评审工作组共同负责审核补贴申请的佐证材料和申领条件,(一)补助对象:街道产业园运营机构,街道产业园运营机构应当自产业园批复设立后1年内,第六条产业园运营补贴,(一)补贴对象:获得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机构,(四)申请材料:1.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2.设立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复及佐证材料,从东区街道外新引进街道产业园或在街道产业园新注册的国内行业百强品牌的分支机构,给予招商引进上述机构的产业园运营机构,为发挥入驻街道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在招才引智方面的专业优势,由运营机构向市人社局东区分局提交补贴申请所需材料,由运营机构收集各入驻机构的补贴申请所需材料,运营管理机构应退还其已收取的除产业园运营补贴外全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