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人才引进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或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首次入库镇级试点企业或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镇级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按照当年倍增企业认定、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立项、高企认定情况拟定资助计划,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