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37号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24年3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上人社令告字[2023]055号),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编号为上人社监令字[2023]104号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书内容如下:认定的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上人社监询字[2023]535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三日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查询,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3日内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2023年6-10月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及支付凭证、全体员工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也可以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