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用“山东食链”开展食品追溯的通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山东食链”是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环节,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二、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部在“山东食链”中完成用户注册激活,全部上链使用“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山东食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