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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 | 2024-03-18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2023年12月28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长政办规〔202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将原《长治市支持科技重点项目若干措施》中第六条“长治市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事业单位)均可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成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等工作,”改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成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等工作,”修改后,未调整修改的部分仍按照原文件执行,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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