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绩效情况、管理办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一)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资金在下达后由区(市)县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至具体项目或按标准兑付至补助对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市本级的项目支出预算,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四十三条专项资金在申报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