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