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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泰和县科学技术局 | 2022-04-13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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