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遂宁市2022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2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征(用)土地明细表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街道社区组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船山灵泉僧家沟13.48743.32392.09010.29130.75750.18500.163520.62110.46530.31600.03880.11050.155830.10180.04700.04330.00370.054842.70402.42262.15940.07520.18800.281450.00910.00910.00840.00070.000061.32511.16420.95640.12350.08430.160972.80222.20541.76010.08900.20340.15290.5968集体0.02460.01470.01350.00120.0099乘龙71.68251.61211.04720.08940.38460.09090.0704集体土地小计12.757811.26438.39440.70721.34550.81721.4935国有土地小计0.06510.0651合计12.822911.26438.39440.70721.34550.81721.49350.0651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等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果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委托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若多数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组织听证,附件:《遂宁市2022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遂宁市2022年11批次建设用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