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奖励政策、工作程序、监督检查、附则五个方面,2.申报条件和奖励政策,市级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按季度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在申报季度内新增产值不低于0.5亿元,当季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每年度对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前三季度产值贡献较大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根据申报企业新增产值规模和产值同比增速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前30名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联合推荐文件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新增产值规模和增速等指标进行复合计算标准化处理,根据企业得分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