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厦知法裁字〔2021〕11号精工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913502006120372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钮李明请求人精工电子有限公司就其“打印机”(专利号:ZL201230072594.9)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21年7月3日进行口审,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参加了口审,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外观形状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应立即停止停止涉案专利权有效期间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请求人立即停止涉案专利权有效期间的侵权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