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彭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帅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68号],申请人高帅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17年3月至2023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