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涉及临平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建设、闲置农房利用、原宅基地退出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是指在册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具有建房资格的新增人员在依法审批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及其建设行为,本办法所指的“闲置农房利用”是指该农户人员在农村不居住不使用的房屋,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建房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水源地保护、大运河保护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四)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农房建设施工图,由镇(街)做好农户的建房选址审批,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第二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农房建设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整改完成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应及时组织(提出)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农户建房申请、审核、审批、竣工验收核实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