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切实加强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咸宁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专项资金,(一)创作性扶持的范围:1.中央、国家、省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或创作生产的重要文艺作品,第九条扶持标准对经创作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符合扶持条件的我市文艺项目,(一)创作性扶持标准1.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文艺作品,第十三条申报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1.《咸宁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书》,第十九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第二十一条扶持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项目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第六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符合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实行“谁申报使用、谁管理负责”的责任机制,第二十五条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