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储存规模提出本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安排粮油储备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等,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调整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销售计划,承储单位采取的储备粮油轮换方式,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承储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原则上由鹤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作为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将代储需求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并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