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按《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完成备案的贷款,全部纳入本办法补偿支持范围,自本办法2024年2月1日起设置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科贷通”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一)2024年2月1日前已完成入库及放款但尚未备案的贷款,过渡期内按本办法完成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二)2024年2月1日前已入库但尚未放款的企业,过渡期内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合作银行提交的符合条件且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补偿申请,以现有市科贷补偿资金池内资金补偿,过渡期满剩余的科贷补偿金,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科贷补偿金收回意见,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附件: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规〔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