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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 2024-01-18
为实施灵山县旧州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现将该批次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灵山县旧州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灵山县旧州镇张高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和拟征收土地面积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三、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地块项目名称面积(公顷)涉及村委A灵山县旧州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0.5764旧州镇张高村四、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灵山县旧州镇污水处理厂迁建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五、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拟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七、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听证的权利,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九、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2月15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一、本公告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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