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原县支行审核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原县支行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从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第二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存是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检查验收后,县财政局依据通知将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原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维修资金可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给予补助,第四十条各承储企业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季度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第四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各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原县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