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第三条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以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第七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第八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第九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建立尽职免责相关程序和规则,(陕科办发〔2023〕59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