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第十条省局组织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第十五条调整地方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提出,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省局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定项目计划,负责地方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等工作,起草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与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附件,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应当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审定专家,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后,第三十二条制定地方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相关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归档,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地方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八条省局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对已发布地方技术规范的复审工作,地方技术规范应予以修订、完善或废止:(一)相关国家和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标准或者本省地方标准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