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社会不法分子或中介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等名义从事行骗行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监管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交、信息发布与通报等工作机制,对涉嫌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对于注册名称、经营范围带有“征信”字样的机构,联合主管部门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对假借征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征信修复”名义开展牟利活动的,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概念,实质是利用公众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征信记录,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