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五条举办单位有关职责:(一)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或者指派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工作人员”),参展单位应当接受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理,(四)参展项目经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认定涉嫌侵权且参展单位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举办单位还应当在展前对参展单位的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一)参展项目在展前已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的,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应当为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纠纷处理工作提供场所、办公设备等基本配置保障,第三章投诉与处理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投诉的,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投诉人,(二)投诉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被投诉的参展项目进行调查核实,举办单位应当责令被投诉人自行撤出或者遮盖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1、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在闭展前向投诉人出具该纠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第四章展后管理第十九条举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会展活动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信息与档案资料,举办单位应当对会展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