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1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并委托符合第四章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海南省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第七条《海南省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可向省工信厅提交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第八条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能力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在提交评价报告之前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省工信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第十七条省工信厅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省工信厅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