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关于<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社〔2022〕80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关于<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锡人社发〔2020〕37号)、《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由人社部门规定,市人社、财政部门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做好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第三章资金管理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市人社部门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市人社、财政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