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入围管理,会同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负责入围代建单位管理,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代建单位考核办法参见《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备案,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有关工作建议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第五章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据此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申请建设资金,(三)项目(法人)单位收到建设资金用款应及时记账后会同代建单位按计划、预算、合同、进度支付相关费用,(四)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按部门职责分别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