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评审,(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是项目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依据和控制标准,项目单位不得招标、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决算批复,(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第十一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依法开展,(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三)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第十五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