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3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二、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三、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五、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六、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七、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调整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