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对象包括:持牌金融机构、财资中心、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多边基金、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投资类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或其他经管理局认定的具有较大综合贡献或较强产业带动能力的金融类企业,第六条鼓励园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园区企业(项目),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所获上市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七章专业服务奖励第十五条鼓励园区内金融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每家金融服务机构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园区给予其一次性绿色金融奖励50万元,园区给予其一次性绿色金融奖励30万元,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的企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11.金融服务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获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质的企业或从事私募股权交易融资、交易并购咨询、基金重组和清算、审计尽调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咨询机构、产业孵化运营机构等。